_公平正义的春天在哪里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叫陈文秀,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9日,贵州省黔西县锦星镇人,中专文化,身份证号:522423197305199383,联系电话:15985434469。
我于1993年8月起就在贵州省黔西县邮政局林泉邮政支局锦星邮政所工作至今(从事营业、汇兑、投递、报刊收发、邮件运输等多个岗位工作)。
到现在我已经在邮政系统干了20年有余,把一生的青春都奉献给了邮政事业,可邮政局与相关司法机关却异口同声地认定我与邮政局无劳动关系,这真是天大的冤案,现特请各位领导加以重视,认真调查,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2012年2月通过了解黔西县邮政局未给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我就找局领导询问此事,可他们说我是代办员,没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况且现在没有政策,局领导因此叫我走司法程序,无奈之下只好走司法程序,可一路走来,贵州省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只听黔西县邮政局的一些片面之词和一些伪造的所谓依据就认定我与邮政局无劳动关系。作为一个合法的劳动者,就这样被认定无劳动关系。可见这些司法机关眼中有没有法律,他们把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当成他们自己的权力,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答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2002)42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与贵州省黔西县邮政局的劳动关系早已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可是这些司法机关仅凭2007年8月16日的一份所谓《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协议(合同)》,可事实上我并没有与黔西县邮政局签订过此“协议”为此我还自己掏钱申请要求对此协议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6月5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却认定此协议是我与黔西县邮政局签订的,明明是邮政局“伪造”的可鉴定结果却是我与邮政局签订的,这一路走来的结论真的被邮政局领导所言中,无论你走到哪一级机构,结果都是输。
走司法程序期间,劳动仲裁判定无劳动关系后,邮政局领导叫我们不要再走司法程序了,无论你们走哪里都是输,其间,邮政局多次通知我与其签订“代办协议”,如果不签订就停发工资,果然从2013年9月黔西县邮政局就把我的工资停发了。习总书记多次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权力,这个被中国人敬畏了几千年的东西,今天要把它关进笼子里,说明它猛,它恣意,它容易伤害民众,这些权力机关把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不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反而把权力滥用,他们的这些行为严重让国家的法律法规变形走样。
因此,为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团结,特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派人调查了解,依法纠正黔西县邮政局及相关司法机关的错误,维护法律尊严,并按《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相关规定对我的损害依法进行赔偿。
201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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