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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乔说事】理清从“欠薪”到“砍人”的灰色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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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理清从“欠薪”到“砍人”的灰色路径


  乔志峰


  农民工讨薪遭中铁十五局项目部人员伏击砍死。农民工赵智明为了讨回自己8000元工钱,遭到欠薪单位员工的砍杀丧命,中铁十五局广乐高速项目员工李玉坤涉案。中铁十五局广乐高速T22标项目部副经理赵平否认这是项目部指使报复,但称“确实监管做得不到位”,“我们不通本地语言,平时也请李玉坤帮着处理一些村民纠纷”。中铁十五局一公司工会副主席赵永奇称:“中铁方面没有直接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我们给予家属18万元的一次性补偿。”记者调查发现,此类案件大多涉及重点工程,地方政府有赖于这些项目,处理上有时“睁一眼、闭一眼”。(3月20日《京华时报》)


  付出劳动就应该获得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这似乎却成了一种奢望。为了讨回血汗钱,尽管农民工们使出了浑身解数甚至还以命相搏,讨薪却很难获得成功。农民工讨薪遭伏击砍死的恶例,再次折射出讨薪难现象之严重。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否认砍人系项目部指使报复,并称“中铁方面没有直接责任”。而据目击者回忆,砍人现场来了三辆车,前面两辆在埋伏,后面追来一辆堵住,20多个人拿着一米多长的大砍刀和铁棍冲杀过来……如果说如此之大的场面没有经过严密的预谋和组织,肯定不符合常识。但愿警方在将直接施害者抓捕归案绳之于法的同时,能够一追到底,彻查其背后的黑手和指使者。


  砍人事件的源头,是欠薪。《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去年,最高法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无疑对恶意欠薪行为形成了进一步威慑。赵智明等农民工的情况符合“数额较大”,他们遭遇欠薪后除了多次向项目部讨薪,是否还采取了其他相应的自救措施,比如向政府部门反映?政府部门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来“责令支付”?如果农民工们反映了,相关部门却未能严格执法,显然涉嫌失职渎职;即使农民工因缺乏法律知识未曾反映,相关部门没能及时发现辖区内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严重行为,恐怕也有监管不力之嫌。


  从“欠薪”到“砍人”,事态肯定有一个从累积到爆发的过程,当中可能还隐藏着一些尚未公开的细节。理清从“欠薪”到“砍人”的灰色路径、厘清各方责任(特别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不仅是公正处理、还死者公平的需要,也是堵塞漏洞、亡羊补牢的需要。很多事例都证明,当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多发。只有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加大对违规违法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才能保护劳动者不受伤害。恰如记者调查发现的那样,此类案件大多涉及重点工程,地方政府有赖于这些项目,处理上有时“睁一眼、闭一眼”。因此,监管违法企业的前提,是先监管好监管部门,让他们真正负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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