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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职工在何岗位及何时退休应由谁说了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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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12: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女职工在何岗位及何时退休应由谁说了算?
  这并非企业女干部蒋和兰一个人的权利系列之一
  铜梁县鹏程物资公司为何强行50岁女工会主席退休?
  铜梁县人力社保局维护企业女工会主席权益何错之有?
  据工人日报今年初报道,在上海一事业单位的汽车服务公司的徐娟(化名),曾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人事经理,并被该公司聘为经济师。2013年8月,被公司通知去办理退休手续,可徐娟认为,她一直在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的岗位上工作,应在55周岁退休。尽管她起诉,但由于许多事项均由用人单位决定,故徐娟仍败诉。类似徐娟的“被退休”案例在我国并非唯一,据劳动报报道,上海还有其他相似个案发生。
  在重庆,也发生了一个“被退休”的个案,该案的主角是重庆市铜梁县鹏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控股企业,下称鹏程公司)的蒋和兰。她从2000年起,担任该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于该公司具有国有控股企业属性,她的上述任职且均被铜梁县党政机关、总工会同意,还每年接受铜梁县委干部考核。
  让她想不到的是,2012年9月10日,刚满50周岁的她便接到该公司通知,要求她退休,停止工作,从此,蒋和兰便不能履行还未按程序解除的职务,并被鹏程公司停发工资至今。令人欣慰的是,铜梁县人力社保局坚持原则,并未批准该公司有关蒋和兰退休的申请。可是,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铜梁县人社局的决定错误,应予撤销。铜梁县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均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本来,该争议应尘埃落地,然而,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突然因该公司的申请而裁定再审。
  所以,我们不得不说,企业女干部退休自主权并非蒋和兰一个人的权利,还有更多的在管理岗位上的企业女职工,其权利都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维护。不然,在法律放权后,企业便乱作为或不作为,不按规则地决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要么令其早退,要么令其晚退。这样,不但女职工的退休自主权和劳动权等难以保障,也给社会保障基金带来冲击,对社会规则和秩序也是一种冲击。
  透过该劳动争议、行政争议,我们看不清是一股什么力量在挑起并推动这一矛盾纠纷的升级,于是,不得不质问:鹏程公司为何强行未到55周岁、身兼数职的蒋和兰退休?如此简单的案件,事实非常清楚,法律关系极为简单,铜梁县人社局的决定也于法有据,该局依法维护女工会主席的权益,何错之有?在行政诉讼程序走完后,却为何被该公司运作到再审?重庆市一中院为何突然觉得自己的终审裁判需要再审?理由何在?
  一起简单的案件,却带来诸多疑问,确实值得反思与拷问。因此,我们简要陈述该案事实,并用极为通俗的语言阐释充分的理由,以求得社会各界的关注与争论,看看鹏程公司、铜梁县人社局、蒋和兰以及铜梁县法院、重庆市一中院等的行为孰是孰非。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会主席、党支部副书记、监事会主席,且其相关职务经中共铜梁县委、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县总工会等批准同意,每年都被作为副局级干部考核,那么,蒋和兰到底是不是干部或属管理岗位职工?她到底应按职工对待,而在50周岁退休,还是应按干部或管理岗位工作职工对待,而应在55周岁退休?她是女干部或在管理岗位工作,该由谁说了算?】
  【简要案情】
  要查明案件事实,必须从鹏程公司改制说起,透过案件事实再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才能厘清其法律关系。
  随着改革开放,鹏程公司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才成为今天的状态。其过程为铜梁县物资局——铜梁县物资公司——铜梁县物资总公司——鹏程公司。2000年6月至今,鹏程公司成立并保持为国有控股企业至今,其中,国有资本控股占51%,其余为职工股。
  根据当时铜梁县综合体制改革和中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该公司改制方案,鹏程公司的领导人员按国有控股企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任免,而该公司也是按该方案一直沿袭至今。即该公司提出任命意向或请示,由铜梁县党政机关、总工会审批许可。
  改制当年,经中共铜梁县委会议研究,拟提拔蒋和兰担任副局级领导干部,2000年8月1日,中共铜梁县委组织部对蒋和兰拟任职事项进行了公示。同年8月10日,铜梁县政府决定,同意蒋和兰为鹏程公司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候选人。同年8月11日,鹏程公司监事会决定,蒋和兰任该公司监事会主席。
  同年8月28日,中共铜梁县委决定,蒋和兰任鹏程公司党支部副书记。
  同年9月,铜梁县总工会发出蒋和兰的任职通知,称经中共铜梁县委同意,蒋和兰任鹏程公司工会主席职务。
  从此,蒋和兰在该公司的党支部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职务均由该县党政机关、总工会同意后执行,一直沿袭到2011年。
  2011年和2012年的劳动合同显示,蒋和兰担任该公司党务日常管理、工会工作。
  2012年9月10日,鹏程公司向蒋和兰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她当年8月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要求她提交相关证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休养并移交工作。
  由于一直身为该公司多个管理岗位要职,还每年均接受该县县委按副局级干部考核,蒋和兰便认为自己的退休年龄应在55周岁。因此,她拒绝了公司的要求。但是,从此,鹏程公司不为其安排工作,也不对其考勤,相关职务行为已不能履行,并从2012年9月起至今,该公司停发了蒋和兰的工资。
  2012年9月21日,鹏程公司向铜梁县人社局提交蒋和兰的退休申请,但申报栏无蒋和兰意见和签名。同年11月19日,该局第八次退休专题办公会研究,认为蒋和兰不符合法定正常退休条件,不予审批。12月12日,该局向鹏程公司送达了相关审批文书。
  鹏程公司不服铜梁县人社局的决定,2013年1月,该公司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规定,虽然蒋和兰担任其工会主席,但国家没有规定工会主席就是干部,且干部身份与工作岗位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是不是干部要看其是否为干部编制,其身份只能由组织部门界定。蒋和兰已满50周岁,连续工龄也超过法定期限,符合退休条件,因此,铜梁县人社局不予批准蒋和兰退休的决定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局的决定。
  铜梁县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蒋和兰作为企业女职工,其正常退休年龄应按50周岁还是55周岁执行。对蒋和兰是否为干部身份,该院这样阐释,通常所说的干部是指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管理职能的人员,其中分为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干部。蒋和兰长期在鹏程公司从事党务管理、工会岗位工作,应为该公司管理人员,属企业女干部。因此,根据国务院、劳动部、重庆市政府有关退休的规定,该院认为,企业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可退休,而蒋和兰未满55周岁,且其本人未提出提前退休,故铜梁县人社局作出的不批准鹏程公司有关蒋和兰退休申请的行为并无不当。于是,2013年3月21日,该院驳回了鹏程公司的诉请。
  鹏程公司不服铜梁县法院的一审裁判,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铜梁县人社局依据已被废止的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一审法院代替行政机关认定蒋和兰为干部,超越了行政审判范围,一审裁判应予撤销;改制后重组的鹏程公司,不再有工人和干部的区别,所有员工都是劳动者。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铜梁县人社局的决定和一审法院裁判。
  铜梁县人社局辩称,一审法院界定蒋和兰属企业管理岗位的重要依据是劳动合同和相关任职文件,而鹏程公司对该依据并无异议。因此,认为一审裁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重庆市一中院认定的事实与铜梁县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该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所谓干部,是指担任一定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虽然改革劳动制度后,企业内部取消了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但劳动部出台相关解释,应按职工的工作岗位确定工作待遇、退休待遇,因此,应确认蒋和兰在鹏程公司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管理岗位。从2000年起,蒋和兰一直担任鹏程公司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党支部副书记等领导职务,并以党政机关和企业文件形式明确了蒋和兰的干部身份,据此,依照相关规定,蒋和兰的退休应按管理岗位条件执行。该院认为,铜梁县人社局的行为并无不当。对于铜梁县人社局举示的已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并未采信并适用,鹏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最终,2013年5月14日,重庆市一中院驳回了鹏程公司的诉请。
  获得终审裁判,蒋和兰随即起诉请求鹏程公司,要求给付拖欠的工资,并恢复相关工作。而在诉讼过程中,2014年3月18日,重庆市一中院突然作出再审该案的行政裁定书,认为鹏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3年8月21日,中共铜梁县委决定,免去蒋和兰鹏程公司党支部书记职务、监事会主席职务。
  本来,工会主席的任期为3年,即蒋和兰2011年当选的该公司工会主席职务,要到2014年2月才届满。可是,2013年,鹏程公司补选了他人担任该公司工会主席职务。于是,10月8日,铜梁县总工会同意鹏程公司调整该公司工会领导成员的请示,决定蒋和兰不再担任该公司工会主席职务。至此,蒋和兰在该公司的所有职务均被免去。而免去的理由是否得当,动机何在,只有该公司领导才明白。或许,该公司强令蒋和兰退休遭拒是导火索。
  【反驳再审理由】
  我们不明白,重庆市一中院为何启动该行政诉讼案的再审程序?故有必要审查鹏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书所阐述的五大理由是否成立?
  1、鹏程公司的第一再审理由:干部应有国家编制,蒋和兰所谓的干部身份并未有人事组织部门或申请人任命,虽然蒋和兰担任该公司工会主席,但劳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工会主席就是干部,干部身份与工作岗位未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蒋和兰的身份当属工人,符合50岁退休的条件。
  【反驳:鹏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问蒋和兰在贵公司的党支部副书记、监事会主席、总工会主席职务,是否经过铜梁县党政机关和总工会批准?是不是贵公司任命的?如果不是,请问蒋和兰的这三个职务是谁任命、审批的?
  从2000年至2011年,铜梁县党政机关、县总工会、以及鹏程公司,均对蒋和兰在公司的相关职务发出了批准、任命文件,请问这不算任命,又算什么?难道算儿戏,可任意曲解或否定?
  本来,企业任免享有自主权。可别忘了,贵公司中的股份,国家占了一半之多,这是贵公司与民营企业的区别所在。那么,贵公司的管理人员任免,并非贵公司想当然而当然。蒋和兰每年都接受中共铜梁县委的干部考核,正是基于该公司的国有控股属性。
  如果干部身份与岗位没有必然联系,那么,请鹏程公司的领导卸下董事长或总经理等职务,以工人身份去行使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算了,叫职工都称呼你为职工同事。而且,二审法院并未按干部身份裁判,而是按管理岗位裁判的,符合现行劳动法规则,有何不当?】
  2、鹏程公司的第二再审理由:该公司改制后,一直未设立管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的都是一般工人所从事的工作,都未写明管理岗位,唯独蒋和兰一人写的是管理岗位,其系蒋和兰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该公司授权和不知情情况下私自填写的,蒋和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与事实不符,不具有真实性。因此,两级法院以劳动合同认定蒋和兰为管理干部,与客观事实不符。
  【反驳:如果鹏程公司的劳动合同均未写明各自的岗位分工,那么,这样的合同算规范吗?难道鹏程公司的全体员工都没有分工,董事长谁都可担任?如是,那么,请问贵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劳动合同均未注明你们的管理岗位,是谁给你们设置的职务?你们是不是未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同理,如果贵公司否认给蒋和兰设置了上述三个职务,那么,蒋和兰是否一直履行了该职务十余年?如是,劳动合同载明的管理岗位不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吗?到底谁在说假话?
  我们就假设蒋和兰利用职务之便只在她的劳动合同中注明了岗位设置,请问她是不是按照合同注明的岗位在工作?她明明在从事党务管理、监事会主席和工会主席的工作,那么,就与实际岗位吻合,怎么就与客观事实不符,怎么不具有真实性?
  从2000年到鹏程公司要求蒋和兰退休的十余年间,蒋和兰一直担任并实际履行公司党支部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职务(职责),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铜梁县党政机关所确认的事实。请问贵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重庆市两级法院以党政机关的审批和劳动合同来认定蒋和兰为管理干部岗位工作,怎么就与客观事实不符?】
  3、鹏程公司的第三个再审理由: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已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无企业任命干部的条件和程序,两级法院不能任意扩大对干的解释,鹏程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也无聘任蒋和兰为企业管理人员的任何文件或手续。所以,两级法院认定蒋和兰55周岁退休,于法无据。
  【反驳:劳动法实施后,打破企业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授权企业自主决定有关职工退休事宜,但企业不能不作为或乱作为。请问,那些党政机关及鹏程公司有关蒋和兰任职的文件,算不算任命蒋和兰为企业管理人员的文件或手续。就假设没有,但实际上蒋和兰在鹏程公司从事的管理工作,那么,鹏程公司就不能否定其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事实,从而否认其系管理人员,而歪曲其为工人。
  两级法院认定蒋和兰55周岁退休,并非于法无据。而是根据蒋和兰实际从事的具体管理工作,认定其在管理岗位工作,怎么就于法无据?
  如果我们将鹏程公司的总经理也作为职工对待,请问行吗?
  我们不明白,有关党政机关、工会组织批准蒋和兰为企业管理人员的文件或手续本来客观存在,可鹏程公司为何否认?这算不算睁着眼睛说瞎话?绝无冒犯或侮辱贵公司领导的意图,敬请宽恕!】
  4、鹏程公司的第四个再审理由:从2000年起,蒋和兰的身份就和鹏程公司所有职工身份一样了,而该公司所有职工在年满50周岁都按规则办理了退休手续,说明该公司一直按此规则执行。于是,蒋和兰的行为,损害了绝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并造成企业严重的不稳定。该公司一直未设置过管理岗位,两级法院认定蒋和兰为管理干部,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无法可依。
  【反驳:虽然蒋和兰的劳动法意义上的身份与所有职工一样,但是,蒋和兰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十余年,既有证据佐证,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鹏程公司否认其未设置管理岗位,那么,请问董事长、总经理是怎么设置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是怎么设置的?这些难道是虚幻的,难道并非客观存在的?设置这些职务,算不算设置管理岗位?到底是鹏程公司在说谎,还是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方面,贵公司设置了其相关职务(分工),另一方面,却又不承认其设置了管理岗位,恐怕这无异于自打耳光。
  其他所有女职工都在50周岁退休,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她们并非管理人员。蒋和兰并未在50岁退休,是因为她是管理岗位人员,又怎么损害了其他女职工利益?只要严格按照规则执行,怎么会导致企业不稳定?
  请问鹏程公司的干部们,你们非要作为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在50岁就退休,其真正用意何在?】  
  5、鹏程公司的第5点再审理由:两级法院的裁判下达后,导致该公司部分职工和退休职工多次不同级别的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据该公司统计,2012年5月以来,有8人一起到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集访;到铜梁县县委、政府等5部门集访10余次,上访人数50人次以上;到该公司上访30余次,人数达100人次以上。其中,两次堵住公司大门,导致炸药、雷管不能正常通行。
  最后,该公司认为,铜梁县人社局适用已废止的劳动部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何等的荒唐可笑。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裁判不可理解,二审法院未开庭便作出了判决。
  【反驳:既然有关蒋和兰的退休事宜已走完了司法程序,鹏程公司及其职工如果不服,理应按法定程序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向法院申诉,却到非司法机关上访,此举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这些人不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甚至实施堵住公司大门的极端行为,意味着这些人不明真相,甚至涉嫌被人为煽动组织,涉嫌故意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如果上访也能成为维护公司权益的理由,那么,会激发更多公民走上上访之路。请问,到底是谁在制造不稳定因素?难道是蒋和兰?
  如果铜梁县人社局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文件,但只是其中的一个,还有其他规则作为其决定的根据,并不影响其决定的公正性。即使不当,可由其重新作出。更何况,该局的认定尊重了客观事实,并于情于理于法,都无可争辩。这又如何荒唐,又如何可笑?到底谁荒唐可笑?
  一审裁判尊重客观事实,于法有据,怎么就不可理解?
  二审未开庭审理,那是因为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可进行书面审理。请问鹏程公司,在二审中,你提交了上诉状,应该充分陈述了上诉理由,你有新的证据提交吗?如果没有,你还有什么话想说?】
  综上所述:在我国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的退休年龄根据岗位来执行,在干部与技术岗位上退休的,则适用干部与技术岗的退休年龄,即在管理(干部)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应55周岁退休。而岗位界定又由企业行使,根据蒋和兰在鹏程公司长期实际任职和履行相对应职责的事实来看,她在该公司的管理岗位工作的事实谁也不能否定。因此,其应属管理岗位,应在55周岁退休。该公司武断地剥夺其自主退休的权利,并停止其职务履行及停发其工资,此举显示,到底是蒋和兰无理取闹,还是铜梁县人社局作为不当,还是鹏程公司别有用心地不尊重客观事实,侵害作为管理岗位上的女职工的权利?
  附件:蒋和兰的相关任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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